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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8章 狼狈为奸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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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但无论怎么说,基本上都是官少吏多,一府之内能有二十个“官”基本上已经算是大的府城了。

  所以,虽然朝堂上一直有大臣讨论冗官的问题,但不得不说,其实冗余的多是吏员而非官员,而且,客观地讲,大唐再怎么冗官,比李恪的前世也要强得多了。

  “那王爷觉得,一县……”程风想了想,“不,一县之地太小了,就说一府吧,比如我们襄城,最少需要多少个官呢?吏我们姑且先不论。”

  “需要多少个官?等我想想啊。”李恪看着下边一个个登记收商税的人,开始在心里盘算。

  从国家职能来看,一个独立的国家,对外来看有三个大的职能,分别是政务,外交与国防,现在程风把地域限制在了一府之地,那外交与国防自然不用再去考虑,剩下的只有政务。

  政务又分三个大块,首先是内政,包括行政区划,公众服务,当然现在的大唐还没这个概念,等一系列地方官应该去管的事情。

  然后是财政,负责与税费有关的所有内容,如果是在大唐,可能还要包括一些官营产业的管理。

  最后是治安,包括司法和警务等一系列系统,虽然严格来说这也是政务的一部分,但一般而言,由于治安的重要性,往往都要从内政中划分出来单独成列。

  简单地说,便是行政系统,税务系统与治安系统这三个大块。

  而这三个系统里,为了保证地方官司对财政与治安的管理,又必须让后两者的负责人向地方官汇报。

  结果李恪想了想,赫然发现哪怕是像襄城这样的府城,有一个知府这样的“官”也足够了。

  一个官员的结论是从大唐的体系出发的,但李恪也深知这种体系的弊端,一个地区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一人身上,那么你想要这个人公正廉洁地处理本地事务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。

  事实上,以李恪看到的现象,能做到“收钱办事”就已经相当不容易,更多的是收了钱还不办事,然后将送钱的人以行贿的理由投入大牢的。

  所以,为了防止一言堂,有必要把司法的权力从知府手里分出来,交给单独的至少与他平级的官员手里。

  这样,至少可以保证知府乱来的时候,府城里的推官,李恪姑且先让推官做这件事,可以把知府大人拿下。

  如此,捕快也要归到推官那边,至少,是要按着推官的命令去办事,而非知府大人。

  但这样就又面临了一个问题,如果知府与推官二人狼狈为奸,又该如何?

  那么便可以有两方面的措施,一是让两人来自不同的系统,不仅二人互相不隶属,就连他们的上级也不互相隶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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